赖绍松律师认为,被告借用卖房之名收取原告定金6000元及押金5000元,系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涉案房屋由被告出卖给原告的约定应属无效,被告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原告。...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小产权房的买卖并没有将其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没有改变其居住的性质。...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应从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存在的借名登记约定,借名人对房屋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如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是出名人出具的收款凭据等;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如借名人参与购房手续的办理,借名人实际在房屋内装修、居住、借名人持有房产证及购房合同的等,如果借名买房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则可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庞某和魏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庞某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庞某有权处置该房产。因此郭某购买庞某名下登记的房产并经过户取得所有权是完全合法的。...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原告仅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完全证明涉案房屋就是其独自所有。...
不动产未办理物权登记之事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之规定系从物权变动角度进行的规定和限制,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没有影响。...
本案原告提出质押的主张与被告提出转让的辩解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价,双方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均不够充分,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相当。因此应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管理局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应的备案材料,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私下里所签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抗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一般应根据登记生效的原则,而生效法律文书、新建、继承的不动产则自行为完成时取得物权,但在未办理登记时其处分行为是受限制的,不发生物权的处分权能,对于受让者来讲也不能发生物权的追及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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