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燕某、杨某告于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协议还款计划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杨某于2012年12月14日出具承诺书并约定了剩余款项1 010 000元的偿还期限,燕某接受该承诺书,视为其认可杨某对还款期限等进行的变更。杨某以燕某违反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重新分割财产为由,拒绝履行上述协议,并提出应在剩余款项中扣除燕某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欠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燕某亦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其主张不能...
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关于请求被告给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即判决结果第(四)项,由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根据法院认为部分,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是:“被告对家庭,不但金钱上付出较少,而且时间、精力几乎没有付出,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李长春补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本案通过对《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解释,按照该条的立法目的进行裁判,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系卢某1、李某夫妻老宅,2011年9月15日,卢某2与麻某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该院。根据户主卢某1就138号院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记载安置人口5人,户主为卢某1,共居人为妻子李某、儿子卢某2、儿媳麻某,麻某怀孕及当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因麻某并未实际怀孕,故腾退安置利益应归属卢某1、李某、卢某2、麻某共同所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夫妻离婚仅带来共有基础的丧失,并不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然分割,在一方要求确认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柳某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柳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朱某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义务。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某未将朱某作为被告起诉,单独起诉罗某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变动,经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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