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21日李某某与陈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陈某某将其房屋转让给李某某。房屋转让价为35万元,协议签订时先付20万元,余款于办理房产过户取得新房产证之日付清。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李某某依约定支付给对方购房款20万元,但陈某某既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把房屋交付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得知陈某某与其妻子许某于2007年11月7日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属二人共同财产,如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双方同意,但陈某某转卖给李某某未经许某同意。现在许某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导致陈某某迟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应如何处理?
二、律师分析
李某某到该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转让合同。因向陈某某购买房屋时,对方未告知该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现权利人之一许某对房屋转让合同提出异议,陈某某单方没有处分权利,故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其次,虽然李某某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但并没有完成房产登记手续,也就是没有取得新房产证。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变动,经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无效合同中,陈某某存在过错,故李某某可要求陈某某返还2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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