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黄某(女)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李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3月李某与黄某发生婚变,黄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二、律师观点
对于本案中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套房屋虽然是用李某个人婚前的存款购买,但购房是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个人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有权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李某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李某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李某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李某婚前个人存款不因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李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房屋卖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李某与黄某在离婚时该房屋已卖出,则黄某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在房屋未卖出前,该房屋所有权应属李某所有。
第三,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否会导致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还是很有可能的。如本案中李某在与黄某结婚后,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李某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某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且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
综上,本案中李某用婚前个人存款所购房屋应属李某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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