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以他方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但约定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借名人的一种行为。受购房政策、贷款条件限制或基于购买保障性住房、隐匿财产、减少税费等目的,导致实践中借名买房纠纷频发。本文以司法判例为切入点,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力、借名买房是否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各位读者认识和辨别借名买房所涉的相关法律风险,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仅完成所有权登记的后买人以自己系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起诉要求判令已占有房屋的先买人返还房屋的一房二卖案件,法院在“生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绝对登记生效主义认识前提下,有判令先买人返还房屋和驳回后买人诉讼请求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于以政府的公信,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公示,便于社会交易,确保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社会公众即可查询,登记事项就产生公示效果,社会公众就会对此产生信赖。而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便于权利人与第三人交易,而向权利人颁发的确认性凭证,不能产生登记簿那样对世的公示效果。故登记事项一旦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便产生法律效力,是否颁发权属证书并不影响房屋登记产生法律效力。...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合同,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中,向银行提交了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资料,没有证据显示银行与之恶意串通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涉案《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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