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律师认为,房地产公司出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屋给胡某,虽通知了抵押权人工商银行,但未告知受让人胡某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事实,胡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
戚某的贷款属个人行为,应有戚某承担该贷款债务。本案信用社本身存在过错,即借款后对资金的用途没有严格的行使应由监管权,造成与贷款表明资金用途不符的事实,因而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朱某不应承担贷款的债务。...
针对一房同时设定抵押和租赁双重法律关系,我国是根据抵押权设定的先后来处理房屋租赁与抵押关系的。先设定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办理登记是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该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甲的抵押权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原、被告在其委托合同中对抵押期限作了规定,该约定并无无效事由,因而,是有效的。在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已过,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也未依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返还房产证、土地证给原告即除去原告抵押责任情况下,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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