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兄弟姐妹打的两场官司的起因是两个姐姐及弟弟简单的认为赵老太太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代书人没有签字,形式上有瑕疵,遗嘱是无效的。经过两场官司,两个姐姐及弟弟不仅最终没有拿到遗产,同时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也荡然无存...
在赵文宏所立遗嘱中提到的涉及侄子赵强的部分是三间平房的继承,遗嘱提到“如我妻江敏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强所有”,法院认为该遗产继承的限制条件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该遗赠内容是无效的,赵强没有受遗赠权。至于他提出三间楼房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且赵强并非赵文宏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也没有继承权。...
本案所争讼的财产房屋为徐某某登记所有,是徐某某婚前财产,且章某先于徐某某亡故,因此该房产应属徐某某的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被告徐甲、徐乙签订的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故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
承租房是指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产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住房,也称公有住房。由单位分配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一般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继承权。房屋承租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在合同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二原告之子张XX在与被告结婚之前就已经购买了位于上街区淮阳路南段18号院8幢11号的房产,按婚姻登记的时间,应属张XX婚前个人私有财产。张XX于2008年7月14日死亡,该财产应按被继承人张XX的遗产进行分割,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
本案所涉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应争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方可为之,老武的遗嘱对房产的处分属无权处分行为,依法应当在析分财产后进行法定继承。...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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