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本身兼具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双重属性,所以“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基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内容,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多样性。案涉股权已经登记在原债权人名下且其已经实际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并对标的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开发,这与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系“形式转让”且该转让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有所不同;应认定双方为股权转让的前提下,理解为股权抵债权中对股权价值的进一步明确,而非股权质押担保中的流质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在法人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追加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计三十七个分支机构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的依据。...
涉案合同虽然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但同时约定如仲裁调解不成,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未将仲裁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故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且现已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涉案建筑,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再次进行过处罚。...
区分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申请究竟属于因理由不成立而驳回,还是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应当适用实质性标准。名为驳回复议申请,甚至名为不予受理决定,但事实上对复议请求作出了实体审查的,也应当定性为驳回复议请求,进而构成对原行政行为的维持。...
一般来说,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
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案股东请求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是阻止所在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方式之一。至于所在公司的利益是否已经现实地受到损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行实体审查的事项,并非受理阶段需要审查认定的问题。所在公司是否参与诉讼也并非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案股东请求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是阻止所在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方式之一。至于所在公司的利益是否已经现实地受到损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行实体审查的事项,并非受理阶段需要审查认定的问题。所在公司是否参与诉讼也并非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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