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上,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具有重要法律意义。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让系特定物转让,不同位置、用途、不同地质构造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土地均是特定、唯一和不可替代的。特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灭失后,构成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故受让方不能请求以其他土地替代履行。...
转让已被查封土地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合法有效,但在解除查封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受让方不能直接请求过户土地。...
目前工业地产交易中,由于工业地产涉及的交易税费较高(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的方式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要低很多,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工业地产。但是由于不专业的股权转让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为双方的交易埋下隐患,也是产生纠纷源泉。 ...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推动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吴某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建造民办学校,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是较低的。但其变更了该土地用途,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韩某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讼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形成行为,并非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物权变动行为。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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