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仅仅是返工。...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即应当支付工程款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所以,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即应当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鲁班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各种奖项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具体质量评判标准的“鲁班奖” 、“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奖项,如果施工单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因该违约行为影响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土建优秀奖”或者“钢结构银奖”,或者约定...
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建设单位的工期或者质量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对“提前使用,责任自负”原则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并提交建设成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在先,工程价款结算置后,验收合格之前的工程价款,属于未到期的债权。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所以,保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铁定义务。 但是,并非一切工程质量问题,都是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也可能因勘察、设计和发包人所致。...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发包方放弃了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不仅及于工程验收阶段,而且及于工程保修阶段。也就是说,只要是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则视为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不是合同主要义务,相对方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
重点领域
征地拆迁安置与补偿纠纷 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土地开发及使用权纠纷案 村级留用地房屋买卖纠纷特色服务
房地产企业重大税务案件 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纠纷 房地产企业破产和解保护 烂尾楼收购法律尽职调查 公司清算房屋土地涉税案案件委托
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关于我们
资深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家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