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供应商,未与采购方签订书面的供货合同,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后,便直接将货物送到工地现场,且双方未指定货物签收人是常有的事情。一旦发生纠纷,供货方不能证明签收货物人是采购方负责人,最终法院仅会支持有相应票据,采购方认可部分的货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这是工程实务最基本的常识。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确认的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指导原则,也就是说,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实际施工人请求按照施工成本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所建设的工程必需履行招投标手续,但建设方与承包方在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也依据此份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为了办理开工证及备案手续,由建设方运作,用找人陪标等方式,使承包方中标,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备案的施工合同。在结算时,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同,以哪一份合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承包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两份合同都无效,判令双方按实际履行的第一份合同结算。...
如果发包方已经授权代理人洽谈、澄清和修改项目报价、监理工程施工。则施工方基于发包方对代理人的授权,完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意思即为发包方的意思。其代理人已经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应视为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认可。在无任何其他证据证实施工方所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否认工程已被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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