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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是否可以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陈某喜欢篮球等体育项目,某地产公司在其新开发的楼盘开盘时发布的宣传资料中宣称将建超大型体育场馆,并在售楼部小区模型中展示该体育场馆的模型。但交房时,陈某发现该体育场馆并不存在,该小区设计中也并不包括该体育场馆。

房地产律师赖绍松认为,该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陈某享有撤销权,即陈某有权要求退房,同时要求该房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遭受欺诈的,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如果陈某不要求退房,其有权请求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该地产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售楼模型应定性为要约,且当然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地产公司有交付带有体育场馆的商品房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综上,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此类资料所作的说明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这些资料便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条件,应属要约,视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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