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
一、什么是商品房的交付?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房屋的交付使用”?
许多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有着不同的理解,出卖人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到出卖人应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
房产律师指出,首先“房屋交付使用”与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是不同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移转。在二手房买卖当中可以双方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没有特殊约定,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也就是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下"交钥匙"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三、购房人擅自装饰房屋并入住,能否认定房屋已交付?
例如:王某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王某支付了预付款,并约定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付清。后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装饰购买的房屋并入住。但王某一直未付清余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付清余款。王某则称辨称房屋尚未交付,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付清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擅自装饰房屋并入住,能否认定房屋已交付?
房产律师认为,可以认定房屋已交付。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交付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2)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4)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5)开发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发出交付通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钥匙并经购房户确认签收。
但是,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付清购房款,双方未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便擅自装饰入住,在实际上已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属于先行违反合同行为,不受上述房屋交付条件的约束,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移交付条件,故可以认定房屋已交付。
四、房屋交付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重点领域
征地拆迁安置与补偿纠纷 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土地开发及使用权纠纷案 村级留用地房屋买卖纠纷特色服务
房地产企业重大税务案件 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纠纷 房地产企业破产和解保护 烂尾楼收购法律尽职调查 公司清算房屋土地涉税案案件委托
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关于我们
资深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家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