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2日,王某与陈某某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子女抚养及房屋处理等内容。同日,陈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圆整〉,陈某某 2015年8月12日”。 2017年2月13日,针对借条中的200000元,陈某某向王某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本人因与王某婚姻破裂支付婚姻补偿款¥200000元〈贰拾万圆整〉 陈某某 2017年2月13日”。陈某某认可借条及欠条均是自己书写,且都是对王某的离婚补偿,但自己向王某书写借条时并没有收到过200000元。
【焦点】陈某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欠条是否属离婚协议书组成部分。
【分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某认可借条与欠条均是自己书写,且是针对离婚补偿款进行的约定。王某、陈某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某向王某出具的两张条据视为陈某某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双方之间的自由契约,视为离婚协议书的组成部分。虽然借条、欠条的名称不一定准确,但是内容表述得非常清楚,且陈某某给予王某经济补偿的行为并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德,条据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对于陈某某辩称陈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时也没有收到过200000元,不足以对抗条据约定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陈某某支付王某离婚补偿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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