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推进省级以下人民法院财物统一管理?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经费统一管理,要体现财政管理特点,发挥高级人民法院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优势。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经费,省、市、县三级法院均为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地方法院大要案办案经费、特殊专项经费等方面听取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建议。预算执行监督、专项检查考核等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开展。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统一管理市以下法院经费。
二、如何推进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干部统一管理?
根据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精神,市级、县级法院院长由省级党委(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党委也可以委托当地实际党委管理。研究确定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人选,应听取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担任法院院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地方各级法院其他干部可由本院党组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有关部门备案。
三、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具体到审判工作中,下述情形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判瑕疵责任是否属于违法审判责任的一种形式?
审判瑕疵责任,又称为案件一般差错责任,是指法官在文书制作、诉讼程序、事实认定、法条援引、司法行为等方面存在一般差错(这种差错不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也未达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文书名称、文号、错别字等文书制作瑕疵;法条引用错误、顺序不当、法条款项序号错误等法律引用瑕疵;庭审程序不规范等程序性瑕疵;违反法官办案行为规范,引起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质疑等审判行为瑕疵。考虑到将审判瑕疵责任作为违法审判责任过于苛刻,也不利于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仅将这类差错作为审判绩效考评对象,在统筹推进法官业绩考评制度改革和完善绩效奖金分配机制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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