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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需夫妻共同申请


市国土房产局明确,持明年1月1日以后(含本日)印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不动产转让和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只负责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实践中不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登记时只记在一方名下,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为了显化隐性共有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共有不动产办理登记时,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

执行新的规定后,将采取“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转让、抵押登记时,还是按照现行的做法,需要收取和核验婚姻状况证明。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需要增加配偶姓名的,市民可随时根据需要去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长期受理该项业务,不必赶在2017年1月1日前扎堆办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对于申请不动产登记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夫妻间增减名除外)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于法无据。

一、已办理权属证书的,如何增加配偶的名字?

如果该房产为一方婚前取得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的,夫妻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测绘资料、结婚证明材料及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书,共同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将配偶的名字增加在权属证书上。

如果该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并提交抵押人同意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函。

二、在执行新规定之前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如何共同申请登记,将配偶的名字加上去?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3种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1.在开发商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夫妻双方共同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在办理权属证书时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2.可以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将配偶的姓名增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样在申请办证时,夫妻双方的姓名就都会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3.先办理签订合同一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再依据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只能采用第三种方式,即先办理签订合同一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再依据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三、权利人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增加名字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妻一方)不同意增加另一方为不动产共有权利人的,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登记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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