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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1X年X月X日,韩某(男)和张某(女)因感情破裂,随后双方经过协商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双方名下房产共三套,其中A小区3栋602房归韩某(夫妻联名)所有,B小区1栋502房归张某所有(韩某名下),C小区5栋302房(在韩某一个人名下)待婚生子韩某某(现十三周岁)年满十八岁后过户给张某,韩某某的抚养权归张某,抚养费由韩某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直到韩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在签署前述协议后,于201X年X月X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后,韩某实际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抚养费,张某也未就此向韩某追偿,201X年X月X日,张某发现韩某答应给其子的房子已经出售并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对此非常气愤,要求韩某撤销该买卖并支付多年未付的抚养费但韩某拒绝。201X年X月X日,张某以韩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委托了律师起诉韩某,诉求为:1、要求韩某归还因无权处分房产所得的房款;2、要求韩某支付未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X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韩某承担。韩某答辩称,其并非其无权处分,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出售房产,至于张某主张的抚养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韩某对于超过部分无需支付。

二、律师分析

对于上述案件涉及的离婚协议,实际上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但是对于双方各持的事由,是否成立,个人分析如下:

关于离婚协议里涉及对房产过户给子女的约定问题

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夫妻共有财产约定未来过户给子女的问题实际上对应的是法律上赠与的问题,这是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虽然婚姻纠纷涉及财产部分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纠纷,但是从法理上还是套用了合同法的原理。以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则该纠纷中涉及的房产赠与给小孩的情况实际上是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即婚生子韩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时为条件,但是该赠与并非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类赠与一般视为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可以撤销的,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知,作为纠纷中涉及房产的赠与行为在房产登记过户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该类撤销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包括行为。本案中,韩某就是通过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来撤销对其婚生子的赠与,但是韩某该行为实际上也侵犯了其前妻张某对该房产的处分权,涉案房产实际上是韩某和张某对婚生子韩某某的共同赠与,韩某单方面的行为显然还不构成撤销赠与,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张某已经无权要求涉案房产购买人返还房屋了,理由是房产是经过市场价格交易且涉案房产购买人并无重大过失,而涉案房产也已经过户。因此,张某只能起诉韩某无权处分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只不过张某主张的是涉案房产出售款全部返还,该主张是否成立,待法院认定,不过从法律的角度,韩某本身也是房屋产权人,韩某和张某是对半的享有涉案房产的权益,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话,张某只能要求韩某返还一半,当然法院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要求韩某多返回部分,因为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关于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问题

韩某抗辩称,张某要求支付抚养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学术界是有一定争议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一方有负担扶养的义务,但在扶养费数额未确定(包括协商不成、离婚协议未约定、离婚判决未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扶养一方应依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判决扶养费数额,但不应判决当事人承担起诉前的扶养费。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扶养费数额的,不直接扶养一方自数额确定之后有给付义务,但双方已经约定给付期限时,双方已尼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分离,则应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该规定,个人认为是符合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原理的,该类规定的适用也常见于民间借贷纠纷。当然,法院的该规定,字面含义上个人认为还是有歧义的,因为该规定中的给付期限,是指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还是指分期支付的抚养费期限并不明确,如果是分期支付的抚养费,是否意味着从第一期开始两年内的抚养费当事人就必须进行有效的主张,否则就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每次主张当事人都以诉讼方式解决,是否导致当事人的诉累(这点是基于讨论的需要作出的假设,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并非必须以诉讼为唯一途径),这点个人认为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因此,个人建议对于法院上述规定为避免文义上理解的偏差,应该修改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抚养费是分期给付的,则前述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离婚协议书如果仅是针对双方婚后财产和子女情况较为简单的,则一般当事人参考网络或者法院样式后自行起草问题不大(这点慎重选择,因为每个家庭情况不同,个案不同,一律采用模版容易出现遗漏或者协议存在瑕疵),但是如果是涉及的财产数量较多、种类复杂、子女情况复杂或者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较为复杂的,建议委托律师起草,因为离婚协议处理不当依旧会导致离婚后引发其他诉讼,而部分情况会因离婚协议约定的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丧失应有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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