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作为一种住房制度形式,在现今社会普遍存在,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产权私有化的实施,使得现在出现大量的公租房纠纷,其中就有这样一个问题,作为房屋的共居人之一放弃购买的权利后能否再此主张权利呢?我们从下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吴女士系回京知青子女,根据有关政策,于1993年户口迁入其叔叔吴先生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内,因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吴女士暂时在工作单位附近借房居住。2005年11月,吴先生按照本市有关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下该房屋产权,产权登记为吴先生一人。吴女士认为自己作为该房屋内的成年同住人,购买产权、确定产权人均应征得自己的同意,但是自己并未在合同及确定产权人的协议上签字。 实际居住,应当不享有居住使用权,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吴先生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在举证期限内,吴先生提供一份由其起草,同吴女士签署的声 明,声明称:吴女士同意吴先生购买该房屋产权,并放弃在该房屋内的一切权利。吴先生认为就是因为这份吴女士的签字声明放弃其权利,所以物业公司才会同意他代替吴女士签字并确定其为唯一产权人。
【律师评析】
吴女士签署声明的时候应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其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其无证据证明当 时签署该声明是因为受欺诈或胁迫,该声明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正是基于吴女士的这一声明,吴先生才有理由代表吴女士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代为签订相关的合同及协议。否则若所有与该房屋买卖相关的合同及协议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吴女士应当对于自己作出的声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吴先生对于该房屋享有当然的居住使用权,这种权利并不因其是否实际居住或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而有变化,更不会影响其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资格。
故我们认为吴先生购买该房屋产权的行为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吴女士要求确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吴先生的意见,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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