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 房屋买卖 > 村级留用地房屋买卖

留用地管理政策:萧山区完善村级留用地管理政策


为切实加强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保障村级经济稳定持续发展,近日,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留用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村级留用地管理的实施原则、留地条件和标准、指标管理、留用地项目规划选址等进行了明确。

对不同土地性质村级留用地的开发模式进行了严格的界定,首次增加了委托开发模式和货币化开发模式,要求按照“宜商则商、宜居则居、宜工则工”的原则进行开发。

一、留用地面积有不同核拨标准

村级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村级留用地的面积如何确定?对此,《意见》明确,全区各村(社区)以当年度经国家、省批准的征收集体耕地面积的10%(不含插花地)申请核拨村级留用地。

同时,以2014年底经区统计局核准的农业在册人口为基数,留用地面积上限按以下标准确定: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社区),留用地面积30亩;人口每增加100人,留用地面积相应增加1亩;对于历年村级留用地总量已超过上限的村(社区)不再核拨,原已核拨留用地指标仍然保留。

没有核拨过村级留用地且内地无耕地的村(社区),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以拆除每户安排12.5平方米核定村级留用地,在安置房建设中折算成配套服务用房无偿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无法在安置房中折算的,采用货币化方式处置。

虽然是村级留用地,但地所处的位置不一定要在本村或本社区。《意见》明确,村级留用地项目可打破村界,在所属镇街、开发区范围内选址。由规划部门会同镇街、开发区按留用地的标准额度做好全区村级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以镇街、平台为单位统筹规划,成规模集中开发。

二、鼓励货币化安置

《意见》指出,留用地的开发模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可采用货币化开发、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留物业方式开发四种方式。在进行具体开发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由所在镇街、开发区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其中,采用货币化方式开发村级留用地的,按核定的村级留用地额度,待该地块公开出让时,所获得的出让金在扣除各项规费、提留后返还到村(社区)。村级留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或居住用地的,在返还前按住宅所占比例的8%在出让金中计提区级留成。村(社区)须将返还价款不少于51%用于购置在萧山区范围内除住宅外的经营性用房并长期持有;也可以在所开发的商住项目中,留起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各20%的除住宅外的经营性用房。

自主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对不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区域选择以标准厂房等工业项目开发的,必须以自主或货币化方式开发。

合作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上述方式开发建设村级留用地确有困难的,可选择留用地置换非住宅房产的处置方式。

三、强化监督管理

对村级留用地的开发使用,我区还将强化监督管理。

《意见》明确,村级留用地的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镇街、开发区应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协调、监督和管理村级留用地,包括用地申请、手续办理、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等。

村级留用地应由镇街、开发区统一对外招商为主,村(社区)自主招商的项目须经所在镇街、开发区批准,区相关部门应将村级留用地纳入招商范围,并根据产业规划主动对接,帮助招商引资。

同时,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留用地项目审批,做好项目批后监管工作,严肃查处留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分享

地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