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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现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3号)中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事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式

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以下出让方式: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按照杭政办函〔2008〕18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留用地货币化”的留用地项目,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公开出让时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竞价条件,并可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建设。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所在村的具体情况提出合作开发的挂牌出让条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方联合开发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项目建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除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外,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设置挂牌出让地块起价时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合作开发等具体因素,合理确定起价。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留用地项目,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继续按照杭政办函〔2008〕183号文件规定,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按规定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二、留用地项目公开出让前期报批程序

“大项目带动”捆绑报批的留用地项目,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办理前期准备计划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且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单独申报的留用地项目,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名义共同申办计划立项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项目所在村实施。前期征地拆迁费用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垫付,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三、留用地项目出让资金的核拨

公开出让的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中45%的做地成本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在每宗留用地出让收入核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出具联系单,详细列支垫付资金项目清单,并填制资金用款申拨审批表,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80%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45%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为支持留用地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市本级提留部分,由市财政局以项目补贴的形式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指标调剂的留用地项目出让后,其出让收入核拨按本条规定的前两款执行。

四、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监管

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

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收入,必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使用。核拨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建立一级对一级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留用地出让收益监管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乡镇、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制度,重点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让收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核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各村要设立专门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并进行定期审计。

五、拆复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集体土地拆复建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收入的收缴和核拨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和杭政办函〔2008〕1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按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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