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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违建房、临时建筑不能没有拆迁补偿


自建房屋、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属于房屋土地征收中的特殊情形。上述几类房屋因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无法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但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此类房屋时,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的综合情况,否则不但被征收人的利益被侵害,无家可归,甚至会引发暴力、流血事件,上演现代社会的“官逼民反”。

多被征收人想问,如果自家的房屋属于上述几种特殊情形之内,被征收时应当获得什么补偿?我们在这里依次进行列举:

自建房屋:城市居民自建房屋出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当时我国能提供居民居住的正式用房并不充足。因此,自建房的形式就被默许。自从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建设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属于违建,违建这一概念方才出现。因此,2008年以前有历史因素存在的自建房屋不应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但自建房屋的法律地位不及有产权证的正式房屋稳固,补偿标准也较正式房屋低,可低不等于严重偏低或没有补偿,自建房屋被违法征收,被征收人该维权的一定要维权。

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一种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给予补偿,具体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征地拆迁中的常见词汇,也是征收部门最喜欢用的“帽子”。只要想方设法给被征收房屋套上违建的“帽子”,征收部门就有充足的理由在不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拆。上面说到的自建房屋、临时建筑,以及一些年代较为久远的危房,都属于容易被认定为“违建”的合法建筑。

当然,违建与否,并不是征收部门说了算,具体还是要看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当认清哪些属于“真违建”,哪些属于“假违建”。例如征收公告发布后,未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抢盖的建筑,此类房屋就属于无法获得任何补偿的“真违建”。农村耕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非农建筑也是“真违建”的高发区,例如,占用耕地、农用地建造厂房、大棚房等。此类建筑一旦遭遇征收,很难获得满意的补偿,被作为违建拆除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最后为您总结:自建房屋、临时建筑、以及被征收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如果来源合法,应当获得征收补偿,被征收人的若遭受补偿上的不公平待遇,及时委托征收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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