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某将房屋出租给了王某。但是在王某居住期间,该房屋发生了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近10万元。据了解,着火期间王某由于出差并未在家里居住。因此吴某认为,王某长时间离家,没有对电器进行断电,且自行添置了一些家用电器,其中包含一些三无产品的电器。因此,王某应该承担所有损失。但王某认为,离家时没有将电器断电是符合常理的,不属于不当使用租赁物,而且房屋的线路由吴某安装,其并未尽到定期检修的义务,损失应由吴某承担。
如果无法看出电器线路故障是何种电器何种故障,无法区分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了火灾,由于双方对房屋都有相应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结合双方在义务范围内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另外,由于案涉房屋在租房者王某的实际掌控下,因此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仍有一定的管理和维修义务。承租人作为实际的房屋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房屋,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房屋的性质合理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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