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伍莱1999年2月与被告某房屋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伍某承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约定2000年1月1日交房。1999年6月伍某在支付了一期房款以后,恰好此时有机会可以出国工作,这是伍某一直所向往的。于是她与好友王某商议,将自已所购买的房屋转让给他,王某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但在与开发商的协商过程中,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同意。开发商指出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付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伍某与房屋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承认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合法有效,伍某应遵守合同的约定,驳回了伍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将自己所购买的预售房屋转让他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在合同中如果和开发商约定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购房者也只能遵守约定,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购房人权利的限制。因为开发商已将商品房预售并相应对收回房款有了保证,因而没有风险;但购房者如不能转让,则自己即使选定了其他的房屋时也不能将已购之房转让,从而承担了部分投资风险。本案中,原告伍某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时,约定了其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因此,伍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购房人为了能够实现自己购买期房过程中的转让权利,可以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达成补充协议:要求自己有权将自己预购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开发商应无条件同意转让,并办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从而减少购房者自己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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