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明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
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所在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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