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阴女士与某单位科员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门头沟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给朱先生。协议签订后,朱先生支付了房款,并与村委会签署了入住协议,阴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朱先生。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房屋依然在阴女士名下。2013年10月,阴女士以“小产权房禁售”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有效。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加之,双方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并且,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故此,法院对于阴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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