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份,北京市李女士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52万元出售给张某,签约后,看到房价飙升,李女士经过咨询,她得知与张某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于是,李女士就开始找张某要求退房,遭到张某的拒绝,形成纠纷,2013年9月份,李女士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在本案中,买卖双方对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法院对李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案依法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是否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主要看涉案小产权房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小产权房所处地理位置是否属于政府规划之列,是否属于拆迁之列,因此购买小产权房风险很大,交易不一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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