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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错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一、基本案情

陈某自建起一栋二层楼房后,约好友李某一同去房管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由于房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疏忽,将所有权人错误登记为李某,陈某一时大意并未察觉。随后陈某因长期外出务工,遂将该房屋交由李某保管。后来,某日李某向赵某借款15万元,并以该楼房作为抵押,双方去房管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李某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便与赵某协商将该楼房拍卖偿还借款。陈某得知此事后一方面要求房管机构撤销错误登记并确认其为所有权人,一方面坚决反对赵某拍卖楼房。因最终无法达成协议,陈某遂将李某和赵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者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二、案件分析

李某和赵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因房管机关的错误登记,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这一登记具有公信力。而且陈某长期外出务工,将该楼房交由李某保管,赵某不知道权利上存有瑕疵,因此赵某是善意第三人,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为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所保护,赵某可以通过拍卖该房屋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陈某不得主张李某与赵某之间的抵押行为无效,但是李某的无权处分侵害了陈某的所有权,陈某可以对李某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以获得救济。

一审法院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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