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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被违建”?违建并非一定要拆,关于违建的法律规定都在这了


征地拆迁中,许多拆迁部门都会集中鉴定违建,平时消极怠政对违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到违建建设也不制止,但到了拆迁时候发现有利可图,就开始大批强拆,美其名曰“集中整治”。难道违建一定要拆除吗?

违建的种类和法律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法律规定,违建认定分为两类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在乡、村庄规划区的违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建并非一定要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赋予了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的权力,但强制拆除程序必须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带头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独自强拆违建。

另一方面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只有法院有权力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拆迁部门经过了法定程序之后,拆迁户还是不肯搬迁,最后行政机关要向法院申请强拆,由法院审核补偿是否到位、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最终决定是否准许强拆。

征地拆迁集中拆违建的原因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平时没有整治违建而偏偏在拆迁期间整治,就是因为对拆迁部门有利。但许多房屋手续不齐全是由于历史原因、行政机关消极怠政导致的,乃至《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建设的房屋都不能笼统认定为违建,因为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消极怠政导致的。

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遭遇了“拆违代拆迁”的模式,一定要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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