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两大亮点之下,土地征收程序的变化显得不那么突出。
但是实际上,土地征收程序的改变之大,可能带来的影响之深远,是完全不亚于前两者的。
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相比于现有的土地征收程序,2020年起,土地征收程序将发生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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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土地征收的现有程序大致如下: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申请后拟定: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也就是所谓的“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审批,直至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
2、获得批复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无法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完补偿、安置后,制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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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以后,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将改变为:
1、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方案确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4、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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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旧两种征收程序规定,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开展补偿工作跟申请征收土地的顺序发生了对掉。
2020年以后,地方政府要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除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以外,必须先完成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
这一规定最大的好处在于:将补偿情况纳入征收土地审批的范围,将完成大部分补偿工作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提,必将使得地方政府更加重视补偿协商工作,制定更加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这一规定还将为“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减少部分地方强行征地的现象,保障老百姓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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