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与2010年开始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支持。
《条例》开宗明义——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其中“普惠金融”的内容是之前的两个文件中没有的。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其中小微企业、农民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原因在于,在金融机构看来,这类客户信息不全、抵押不足,借款给他们会有较大的风险。如果使融资担保公司为这类市场主体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可以起到增信的作用,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可以降低,他们获得融资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融资难、融资贵并不只是小微企业和“三农”需要面对的问题,实际上,目前实体经济整体获得的融资支持都还需要加强。资金脱实向虚不利于经济发展,大量流向房地产领域、基础设施投资,还在金融体系内部形成空转,流向实体经济的融资则相对较少。而且,由于“虚”的领域收益率高,也使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上升。
资金之所以脱实向虚,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实体经济的收益率下降而风险上升。这与金融机构不愿借款给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原因是相似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前些年货币政策偏宽松、社会融资规模大,导致房地产等资产价格被高估,因而房地产、金融业等领域的收益率居高不下,而且看上去风险不大。但实际上,虚高的收益率是资产泡沫的反映,其中隐藏着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促使资金从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流动,这不但是金融天职的体现,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这就需要修建好金融流向实体的渠道。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通过两方面的措施,促使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一定意义上为“修渠”提供了经验。一方面,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并限制它们的业务范围。
《条例》主要是通过政策扶持帮助小微企业和“三农”获得融资担保服务,不具有向实体经济普遍推广的可能。但《条例》的创新在于,提出了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而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支持主要是风险补偿。去年融资担保部际联席会议向全国推广了安徽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安徽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新模式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当地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风险分担机制不只是使风险被分散,更重要的是使各个机构都有意愿去了解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从而使资金流向市场前景好的主体。
在监管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定规则、省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制度。相比之前的《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并规定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这约束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无序扩张。而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条款得以保留,其资金来源和应用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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