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项目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因甲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乙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后向甲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将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甲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应驳回丙公司的诉请。
法院认为,由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施工单位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了建设单位,受让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具体工程款金额不能确定便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显然混淆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与债权债务具体数额之间的区别。工程款债权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不影响工程款债权有效存在这一事实。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 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乙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在受让起诉甲公司后,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对抗丙公司,而不是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来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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