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请求 事项 | 诉讼 时效 | 法律 依据 | 参考 案例 | |
1 | 支付工程款 | 分期支付情形下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浙民申字第595号 |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情形下 | 要求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后两年 |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 孙铁与苏立业、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 (2016)最高法民申3043号 | ||
2 |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有约定的,约定支付之日后两年; 没有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后两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 沈宏茂、沈峰等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194号 | |
3 |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 重庆力帆奥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211号 | |||
4 | 返还质量保证金 | 约定的返还之日后两年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邳州市众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军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3911号 | |
5 | 返还质量保修金 | 约定的返还之日后两年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a与v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4号 | |
6 | 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 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之日后两年;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两年。 竣工后,合同对缺陷责任期有约定的,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两年;无约定的,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两年后起算。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 上诉人北京金龙华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宇航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承民终字第1478号 | |
7 | 承担保修责任 | 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后两年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金民终字第1245号 | |
8 |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 实际竣工之日后两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津02民终1813号 | |
9 | 退还履约保证金 | 约定的退还之日后两年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92号 | |
10 | 支付停窝工等损失 | 损失发生后两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 王铭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川民终字第445号 |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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