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要素:1、正当索赔的理由 2、充分索赔的证据 3、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判决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1年5月19日,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市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天山公司将位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项目售楼处的幕墙工程发包给鸿恒基幕墙公司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48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工期为30天。施工期间,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了14天。后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300万元,鸿恒基幕墙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石家庄中级法院起诉。诉讼中,被告天山公司答辩称延误工期14天,请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我方提出,因被告欠付工程预付款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法院认为,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本案虽然存在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实际情况,但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索赔程序,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提出索赔申请,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顺延工期的索赔请求,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故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最后,法院判决幕墙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72万元。(工程延误一天,按照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这是一个应当记取的教训!本案工期延误完全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但是,就是因为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请求,导致最终法院判决由承包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见2013年8月3日石家庄中院判决书)。
当然,我们认为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有失公平的。 依据北京高院工程问题解答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以上我们说的是石家庄法院处理工期顺延的具体案件是否合理的问题。但是,作为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索赔程序,从此以后,承包人再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就赖不着法院判决“有失公平”了。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9.1“承包人的索赔”中规定的索赔程序如下: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承包人的索赔程序。与99施工合同范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我们称之为【过期索赔作废制度】,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特别注意。
二、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19.2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一、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索赔请求的答复期限为28天,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这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新规定,我们称之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制度】。 第二、 索赔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 有争议的按照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发包人的索赔程序与承包人的索赔程序相同,同样适用【过期索赔作废制度】和【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制度】。过期索赔作废和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制度,就是要求当事人将索赔争议解决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避免施工结束之后一揽子索赔。这就要求承包人对于工程索赔事件要十分敏感,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索赔报告,要安排专业人员处理索赔事件,必要时要聘请专业律师具体操控。
三、最终索赔的期限
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提出索赔的期限”规定: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当然,双方约定遗留问题另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的除外)。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解读:依据通用条款第14.2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的28天内完成审批并且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因此,承包人接收竣工付款证书的行为,表明双方已经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缺陷责任期满之后,承包人提交最终清洁申请书,仅限于主张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发生的索赔事项。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北京高院工程问题解答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以上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重视。
重点领域
征地拆迁安置与补偿纠纷 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土地开发及使用权纠纷案 村级留用地房屋买卖纠纷特色服务
房地产企业重大税务案件 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纠纷 房地产企业破产和解保护 烂尾楼收购法律尽职调查 公司清算房屋土地涉税案案件委托
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关于我们
资深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家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