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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呢:

       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形式,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都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这样的结果容易造成显示公平,与合理调价的风险承担原则不适应。

       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 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其他价格合同。

        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合同价格形式。20141月我们承接了河北省金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审查施工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有三种,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和按照当地定额结算。这种情况都是公司半瓶醋法务人员的杰作。这样的约定就是约定不清,到底按照哪种价格形式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只能要按照定额结算。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解读:

       单价合同的意思是单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调整价款。因此,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合同调整价款。

       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是,承包人承担了单价的风险,发包人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总价合同正好相反,适用于工艺相对复杂,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一般宜采用单价合同。当然,也可以采用总价合同。不同的是,这种总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结算的时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的应给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单价合同常见的纠纷,一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约定不清。比如,钢结构工程,当事人约定按照钢材的吨数确定单价,但是,钢材以外的材料价钱是否涵括在单价之中,没有约定。二是因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承包人报价偏差引起的纠纷。此种情况,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解读:

       总价合同的意思是合同总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结算价=合同总价+合同调整价款。

       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是:

       1、如果合同价款是承包人依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的,除合同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以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就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合同价款。比如说,发包人将钢结构工程以总价合同的形式发包给了施工单位,后经施工单位进行深化设计,经发包人批准进行施工,虽然经过深化设计减少了工程量,但是,结算价仍然按照签约合同价执行。这类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是,承包人即承担了合同内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业主容易控制工程造价,承包人风险较大。

       2、如果总价合同的价款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发承包人双方应当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合同价款。

       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批准,能够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总价合同常见的纠纷,一是总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不清。当事人就总价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没有约定清楚。此种情况属于名为总价合同,实为包而不死,如果当事人事后不能对合同内工程范围达成一致,则无法按照总价合同进行结算,而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约定不清处理,按照定额据实结算。比如,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承包人拍脑门确定的总价合同。二是投标报价的时候,图纸设计的深度不够,承包人只能按照扩大的初步图纸计算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此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此种情况,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扩大的初步设计图与施工图之间工程量的差额应当按照设计变更处理,调整合同价款。这就是为什么适用总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要有足够的设计深度,并且经过赔案的原因。

    (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包括成本加酬金和按照定额计价的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承包人无需考虑成本支出,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

       按照定额计价的施工合同,我们常见的纠纷是承包人让利的约定。所谓定额下浮让利,特指利润和管理费的下浮。但是,我们经常见到当事人约定按照施工合同总价下浮让利的约定。锡林浩特张庆山就是按照合同总价下浮百分之七让利。

       工程直接费基于其所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不允许进行下浮让利,否则,就会出现工程价款不足以摊销成本的现象。如果还要不亏本,只能是偷工减料,造成不合格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竞标。 最近我们处理了一件唐山的装饰工程案件,合同中承包人北京神龙装饰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下浮百分之四十。因为这是一个BT项目,最后要由政府买单。

本节我们介绍了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施工企业应当注意固定价格合同已经成为了过去时,不再使用。但是,原来的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与现在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十分相似,只不过是去掉了固定的字样,强调了合理调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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