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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验收加重处罚制度


        一、新的竣工验收程序。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3.2.2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


       1、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完成竣工验收。

              也就是说(14+28=42天),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以后的42天内完成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也就是说(42+14=56天),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后的56天内,取得工程接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验收。

    4、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5、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和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注意这里是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计算利息,是一种加重处罚制度。2013施工合同示范本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加重处罚制度提高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违约成本,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新规定。

        二、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依据新版施工合同范本13.2.3的规定,实际竣工日期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这是最为正常的情况,也就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


  2、因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这是指发包人拖延验收,未在42天内完成验收,仍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按照新的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拖延验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这种情况,只在承包人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适用。

        承包人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承包人不但要及时提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还要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你不提交竣工资料,不能让人家拿眼珠子去验收吧。

   
     第二、依据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合同没有实行监理的,要向发包人代表提交。

 注意: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确立了以监理人为工程文件传递中心的制度。不论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文件,还是承包人交给发包人的文件,均要通过监理人转交。因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向监理人提交。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2.2 “发包人代表中规定,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第三、承包人要要求监理人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并注意保存证据。

第四、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因发包人的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以后,没有完成竣工验收,或者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此后,发包人再次要求承包人配合验收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因为上述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已经确定,已经视为验收合格,进入工程结算程序。此后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工程保修处理。承包人一旦再次配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是否整改,如果整改,发包人就可以以工程没有通过验收为由拒绝进行竣工结算,拒付工程款。

       新的竣工验收程序同样应当引起发包人的注意,发包人应当在新的竣工验收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能完成验收,或者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已经质量合格,免去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的陷整改义务,进入了结算程序。另外,发包人拖延验收、拖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还要承担加重处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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