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保留了工程保修期概念的基础上,另外引入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4.4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第1.1.4.5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于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
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对于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法律规定的保修期是不同的。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比如誉衡药业集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是一年,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以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但是,集团公司工程部的管理人员,认为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无法再向承包人提出保修要求。我们就纠正了工程部管理人员的看法。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按照法律规定,装饰工程的法定保修期限是两年。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约定有效,应当从约定执行。
第四、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发包人说了,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就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整体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在整体工程出现工期延误,计算违约金的时候,要免除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单位工程的部分。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整改及保修程序。
1、 停工。
避免继续施工扩大损失。
2、 鉴定工程质量责任。
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整改或者保修。应当先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分清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可能是发包人的责任,比如,甲供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可能是设计人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可以归于发包人的责任;还有就是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仅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整改或者保修责任。
3、 由设计部门出具整改方案。
4、 在承包人拒绝整改的情况下,发包人还要先按照设计部门出具的整改方案鉴定整改费用。
在工程实务中,有的承包人在没有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了整改。整改后提出工程质量缺陷不是承包人的责任,请求发包人承担整改费用。有的发包人一遇到工程质量缺陷,拒绝承包人整改,说人家干的活不行,把人家轰走,另行聘请其他施工队进行整改,既没有鉴定质量责任,又没有鉴定整改费用,整改以后请求承包人承担整改费用。整改以后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分清,整改费用的合理性不能确定,请求对方承担整改费用的要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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