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这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看合同中价款结算对象是劳务报酬还是工程款,看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是谁负责购买。包工又包料,是工程分包;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分包。因此,只要符合仅仅提供劳务这一标准,就能认定该合同的性质。对于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的总承包人或工程分包人,一条重要的管理经验是,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是自己提供材料和设备,有收付凭证。如果证据能证明合同属于包工不包料的合同,即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则有权要求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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