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曹先生家住山东省菏泽市g县,曹先生有一处房产且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房屋面积大约三百六十平方米。
后来g县政府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进行拆迁,曹先生的房屋此次拆迁范围之内,拆迁人和曹先生商谈拆迁补偿时,曹先生要求拆迁方提供征收批准文件等拆迁手续。拆迁方不但不提供任何有关此次拆迁的法律手续,而且给出的补偿更是让人无法接受。
不久,曹先生才发现此次拆迁并不是政府所说的“旧城区改造”目的而是商业开发目的。经过和拆迁方的多次协商交涉,曹先生始终没能和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二、律师分析
律师介入案件以后首先展开了一番法律调查,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调查。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迅速向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了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十五个工作日已满,当事人向g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后当事人将复议机关g县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开庭之日终于到来,在法庭上律师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铿锵有力地运用到本案中,有理有据的驳斥了被告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狡辩之词,又直指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g县人民政府作为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具有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g县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令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民主法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成熟。它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规范了申请公开的法定途径,保护了公民知情权的顺利实现。对于被拆迁人而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拆迁维权手段。正确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获得详细的征拆政府信息,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征地规划,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有效的拦截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所以,在身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征收程序强硬操作,地方政府装糊涂睁一眼闭一眼的复杂环境中,请律师介入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真正的保护,和政府打官司不是目的,借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合理运作,达到自己获取合理的补偿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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