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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常见情况 ?


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和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下面就有不同情况下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进行解析:

一、婚后受赠的房产分割

除非有赠与声明或协议明确说明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规定:

《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财产的认定主要见于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受赠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如果没有赠与声明或协议明确说明了房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房产是否就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一律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针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不同情形,我国《婚姻法》分别制定了以下两条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下,该出资算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出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也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尽管《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但并不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到底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三、给未成年子女买房

婚姻存续期间,因为限购等各种原因,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该未成年子女,该房产应该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俩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另外,一旦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后,父母无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这里所说的“处置”,既包括买卖,也包括将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等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如果父母想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非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利益需要而进行,比如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等事项,否则父母无权处理。

四、遗嘱继承的房屋

对于婚后按照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换言之,只有在婚后获得且系非遗嘱继承确定归一方所有的继承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

婚后,通过什么方式继承自己父母的房产,才能避免“被”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物权法》第二十九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婚后为了避免自己继承父母的房产最后变成夫妻共同房产,唯一的方式是,及早通过设立遗嘱,让父母将他们的房产指定自己一人继承,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在离婚时自己继承的房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另外,提醒各位父母,如果要设立遗嘱把房产归自己子女一人继承,建议尽量去公证处做公证遗嘱,这样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果确实需要自书遗嘱,那一定要注意不能通过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而是要全部手写遗嘱。另外,特别要注意,如果遗嘱中仅仅是泛泛的写明房产由自己子女继承,那还是有争议的。所以,建议在遗嘱中明确有这样的排他性表述:“由某某某一人继承,与其妻子(或丈夫)无关;或由某某某一人继承,作为某某某的个人财产。”

五、法定继承的房产

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难点突破:

凡是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一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因此,若该遗产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在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之前,不能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请求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外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

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并且,即使是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虽然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被继承人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我们团队经常会遇到在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时,一方放弃继承其父母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导致另一方离婚时少分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不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

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为配偶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须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文章来源:麒正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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