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丽谈恋爱已近3年,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8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9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小王支付了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60余万元。2009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王和小丽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小王还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终于分手。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小丽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诉争房屋。小丽主张,房屋可以归小王所有,小王须按目前房屋市场价支付其一半即100万元。庭审中,小王不同意分割诉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小丽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自己对房屋的贡献多。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小丽都不能对房屋享有一半的权利。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小王和小丽,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小王和小丽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诉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小丽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小丽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小王所有,小王应支付原告小丽房屋产权折价款17万元。
在本案中,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小王和小丽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小丽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小王出了诉争房屋的购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资金,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要份额理应归其所有。该套共有房屋,小王做了主要贡献,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小丽酌情分得17万元房屋折价款。
【律师提醒】
现在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很多都是共同署名的。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但是,本案中双方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十分清晰的案件在生活中是少见的,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所以,未婚情侣在婚前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如果没有条件进行财产公证,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出资证明,以便遇到纠纷时,有清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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