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田与小李于2010离婚。2011年,小田起诉至法院,声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小李趁统管家庭收入之机,私自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自己在离婚后才偶然得知这一情况。由于小李一直隐瞒情况,故此,该房在离婚时并未处理,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田所述属实,最终支持了小田的请求。
【分析】
对于上述案例中在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能否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法院最终依据上述规定,判令对小李隐藏的房产进行分割,完全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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