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邳州市宿羊山高级中学将宿羊山高中综合实验楼的工程发包给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朔以宿羊山高中塑钢窗项目经理的身份将应由宏大公司承建的该工程中的塑钢窗加工、制作工程转包给李修德。李修德按照协议约定制作安装了宿羊山高中综合实验三号楼工程中的塑钢窗,总计价款47494元,王朔已给付25000元。2008年8月4日涉案工程经宿羊山高中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工程余款一直未予支付,后李修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朔以宿羊山高中塑钢窗项目经理的身份将应由宏大公司承建的该工程中的塑钢窗加工、制作工程转包给李修德,可以确认宏大公司作为承包人存在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王朔与李修德所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合同应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发包人宿羊山高中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故王朔应给付李修德余欠工程款22494元及相应利息,宏大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宿羊山高中是否尚欠承包人工程款目前无法确定,故法院对李修德要求宿羊山高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在不能确定发包人是否欠承包人工程款,法院驳回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此外,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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