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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 非“满五唯一”由房主交税


一、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相关协议无效

王某将其名下一套在北京的房屋出售给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总价为1168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装修款补充协议》,约定房屋配套设施折价468万元,相应的房屋合同价格为700万元。但之后,王某陈某告到法院,以《装修款补充协议》涉嫌逃税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经海淀法院联系陈某后,最终陈某王某庭下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由于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般是由买受人实际承担交易所需的全部税费,所以买受人为降低交易成本,往往与中介公司、出卖人等合意,通过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等或者在网签时降低交易价格等方式,恶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以达到规避国家税收监管的目的。

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相关协议、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由于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买卖各方当事人可能面临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会因此受到相关税务机构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合同无约定 “满五唯一”由房主交税

李某购买张某的一套房屋,双方签合同后,顺利完成了网签、贷款面签等手续。可到过户前缴税时,李某发现,涉案房屋需缴纳税费约50余万元,远远超过自己预期的数额。经询问得知该房屋并不是“满五唯一”,所以按规定需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是李某要求张某负担这笔税费,但张某不同意,认为合同约定应由李某交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只有在房屋是“满五唯一”的状态下,交易所需税费才由李某负担,而涉案房屋现在并非“满五唯一”,且双方合同中对于这种情形下该如何负担税费并无约定,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负担税费,最后判定这笔税费由张某负担。

法官认为,根据目前国家相关税费规定,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主要需承担契税、产权转移登记费,卖方主要需承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而且满五年的,免征营业税,满五年且唯一(以家庭为单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一般交易所需税费均由买受人实际负担,出卖人所获得的购房款通常是不含税费的净价。因此房屋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实际税费的数额。

所以,买卖双方在基本达成交易意向时,务必核实确认交易房屋的状态,并提前向税务征收机构了解交易所需的税费情况,同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对税费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买家在何种情况下负担全部税费、交易过程中出现新增税费该如何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税费约定不明而影响双方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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