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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不全可打破固定总价,按可调价合同据实结算


        【案件基本事实】

         2010828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其“一汽大众4S店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合同总价为1580万,但未明确约定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以及合同的风险范围。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图纸范围以内(建筑施工图、结构使用图、设备施工图、电器施工图)以及全部装饰、装修工程。

         在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电子版),钢结构层高为两层(施工中变更为三层);地下室工程体现于设计图中,但事实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不要求建设,该项工程也未包含于工程概算中(施工中某汽车销售公司又要求某建筑公司补做);室内墙体、设备基础、室内地面均无详图。故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修改设计,如当年9月份提供建筑专业图纸第0108号;当年10月份提供设备基础图;当年9月提供伐片基础图等。

         此外,建筑公司报价的预算书价格与合同价格也不相符,预算书中室内装修部分工程量不明确,故报价时仅估算为245万元。

         20122月,建筑公司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在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以涉案合同是可调价,要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汽车公司认为和同协议书部分写明了价款为1580万元,故合同为固定总价。法院也认为涉案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201310月,鉴定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无争议项为100万元,有争议项为800万元。鉴定单位指出,鉴于建筑公司承包范围不明,具体施工项目内容不明确,导致鉴定单位在鉴定时无法区分工程量包死范围与增项范围,故鉴定单位作出的增项鉴定意见,由法院通过质证予以认定。

         建筑公司向律师提问,本案该如何向法院申请鉴定,有无补救措施?

 

   【律师意见】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可调价,并非固定总价。

         1、所谓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预算书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2、就本案而言,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价款,实为合同签约价,并无固定价的表述。鉴于双方未约定固定单价方式计价方式,故本合同计价方式应当为可调价。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总价合同由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组成。鉴于建筑公司对于201082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价依据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电子版图纸,并非是经过有关机关审定的正式施工图纸,故建筑公司报价不符合固定总价的法定要件,仅为暂定价。

         更为重要的是,在签订合同时,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全,其提供的部分施工图纸的出图时间为20109月,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故涉案合同签订时的工程范围与工程量尚未确定,固定总价没有基础。

         建筑公司报价的预算书价格与合同价格也不相符,预算书中室内装修部分工程量不明确,合同承包范围的施工项目不明确,合同无法包死。

 

         二、本案鉴定无法依据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进行。

         鉴于在鉴定单位无法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是否为固定总价或者为可调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推定涉案合同为可调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对涉案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否则,本案鉴定工作将永远也鉴定不清楚,本案事实也查不清楚。

 

         三、律师建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中1580万工程款对应的承包范围与具体施工项目,结合施工图与预算书,逐一核对并且确认后,鉴定单位再依据变更洽商单以及竣工图和施工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增项造价鉴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完成对合同承包具体项目的核对工作并且达成协议,建议建筑公司变更鉴定请求:

 对涉案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据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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