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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建设工程折价并达成协议

       该种方式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协商一致以建设工程折价受偿,即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将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转让给承包人以抵消工程欠款。如果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不能认定承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建设工程进行折价,即将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转让给承包人以清偿工程款债权,方可认定承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但要注意的是若双方约定发包人届时不付款则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则不能认定承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因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故双方不能约定变更,更不能附条件行使。

 

 

     (二)承包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其对该建设工程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种方式是实践中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最主要的方式。当出现工程款拖欠现象时,承包人多是直接提起债权请求权之诉的同时,确认其对该建筑工程的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再通过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对适宜拍卖的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承包人就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供执行的生效文书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诉讼方式产生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二是通过仲裁方式产生的仲裁裁决书。

       通过这种方式要注意,承包人在诉讼或仲裁请求中要明确提出对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仅要求偿还拖欠工程款的不视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承包人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建设工程拍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种方式是承包人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即承包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拍卖建设工程的申请,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也就是承包人不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可以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主张进入拍卖程序。

        如果因工程款纠纷诉讼案中承包人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对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举证期限已过,无法增加诉讼请求,若承包人到执行程序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往往已超过六个月期限,在这种情形下采用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的方式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当然,如果非上述特殊情形,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明确法院收到承包人的拍卖申请之后的处理程序,且牵涉到的建设工程标的额一般比较大,因此司法实践中,当承包人提出申请时,受理法院为避免执行错误,很可能以缺乏依据为由而不予受理。据笔者多方途径了解,向法院直接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模式下,鲜有成功的案例。

 

 

    (四)承包人参与到工程变卖款或拍卖款的分配程序中

       第四种方式是建设工程因其他原因被变卖的,或因他案被其他法院进行拍卖的,承包人参与到工程变卖款或拍卖款的分配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方式也属于承包人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浙江高院的规定就说明其是认可承包人采用这种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但如果发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人申报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则承包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以确定债权数额,相关负责建设工程拍卖或变卖的单位应将工程拍卖款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权相对应的债权数额暂时保存在指定账户,待确定债权数额后再予以清偿,以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就作出类似的规定:“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起诉的债权人、正在审理中的“四久工程”案件优先受偿债权人、裁判已生效但未申请执行的优先受偿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相应款项,人民法院应保存在指定的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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