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某市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高风险行业定向随机抽查计划,对B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公司及其股东通过虚构业务、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款3039万元、加收滞纳金265万元的处理决定。该案因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异于寻常的负债比例
B房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企业开发项目包括安置房、住宅楼和商业地产共14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地产3.3万平方米,于2014年租赁给某大型商业公司运营,住宅楼和安置房已全部完工待验收。公司6名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份均等,股权结构分散。
依据检查预案,检查组对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信息、销售明细表实施案头综合分析,发现企业有两处突出疑点。
一是该公司财务报表2014年底“其他应付款”科目金额为2.03亿元,同期企业总负债为2.41亿元,“其他应付款”占总负债比例高达83%,并且2015年~2016年呈逐年递增状态。从行业指标来看,房地产企业“其他应付款”占总负债比例一般很少超过50%,如果该比例过高,则企业运营会出现问题。但该企业2014年~2016年运营正常。鉴于以往检查中,一些行业企业有过通过“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延迟纳税的案例,检查组决定将该科目列为重点检查项目。
二是从销售明细表分析,该企业开发的部分商业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仅为每平方米2700元,而同期当地同类房产平均单位开发成本已达到每平方米4500元,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
综合疑点,检查组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隐匿应税收入和低价销售等问题,决定采取实地调账方式,对该企业2014年~2016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核查。
2、迷雾重重的账载业务
检查组针对企业疑点,决定采取内查和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分项目、分组实施检查。一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企业账簿、合同等相关资料,使用电子采集软件提取企业财务数据,利用查账软件实施比对分析,重点核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和分户销售台账;另一组人员根据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信息,相机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合同等资料实施定向分析。经过核查,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存在不少问题。
其一,“其他应付款”项目有巨额款项长期挂账。在核查该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时,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载2012年收到某市财政局1.28亿元,但截至检查时该笔款项一直挂账未支出,附件资料只有银行资金转账凭证,资金属于什么性质账目上并未标注。
针对检查人员疑问,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由于公司是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2012年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通过协调,政府部门暂借1.28亿元资金给公司临时周转,因公司楼盘销售状况不好,资金回笼较慢,该项借款一直未筹足无法归还,因此只能先挂在账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借款协议,但企业声称协议存放在一个股东处,该股东现在境外出差,无法提供。
其二,房产销售价格异常。检查人员在核对企业分户销售信息时发现,2015年2月该公司与客户张某签订合同,以每平方米2578元价格,销售商业房产3879平方米,价款共计1000万元。而同期当地同地段同类房产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近10000元,该笔交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对此,企业称2014年因资金紧张,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以估价为1000万元的3879平方米商业地产作担保,向张某借款1000万元,后因公司不能按约定还款,遂于2015年12月按约定将房产交付给张某,该笔业务实际属于抵押和债务偿还。检查人员当即指出,抵押并不转移标的物的权属,而B公司已开具发票并为张某办理了该房产的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其行为是销售行为,明显偏低的销售价格造成收入少计,导致税款少缴,因此依法应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并补缴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款。
其三,大额咨询费未在当期税前扣除。检查人员在审核企业“预付账款”科目时发现,该公司委托其主建筑商WH市C公司代为支付SH某咨询公司2000万元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依据核算要求属于期间费用,按规定应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或者记入开发成本,但该公司截至检查时一直挂往来账户。如果该项费用真实发生,未税前扣除将导致企业多缴税款50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企业财务人员向检查人员解释称,当时SH某咨询公司帮助B公司融资1.2亿元,B公司因此委托项目建筑商C公司向SH某咨询公司支付融资费用2000万元,因SH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因此这笔费用一直记在往来账上,没有作税前扣除。
其四,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不还。检查人员在审查往来科目时还发现,企业应收账款项目中有100万元应收款,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是B公司股东熊某向公司借款,但企业往来账显示,B公司委托其项目建筑商WH市C公司向熊某实际支付100万元。截至检查当日该账户余额均未发生变动。但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和相关凭据时,企业无法提供。
3、道出真相的外调证据
检查组没有急于约谈企业负责人,决定先实施外围调查,从资金流和业务流两个方向核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判断定性后,再有针对性地约谈企业。
为核实确定1.28亿元“借款”资金的性质,检查人员到市住建委外调,取得了市政府与该公司签订的《开发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市政府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货币化补偿及相关费用后,返还给该公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配套工程建设”。随后,检查人员到市财政局查阅资金拨付文件及政府会议纪要,查实市财政局曾向B公司拨付1.28亿元资金。经核查,检查人员确认,1.28亿元资金并非企业的应付借款,而是市政府支付的拆迁安置房及基础配套工程建设款项。
这笔资金在性质上属于拆迁安置房和基础配套工程补贴收入。依据税法规定属企业应税收入,应申报纳税。经检查人员仔细核算,B公司应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企业2000万元咨询费用长期挂账未税前扣除问题,检查组分析企业提供的借款协议发现,协议中特别指定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结算。为确认该项业务真实性和资金流向,检查组兵分两路,一路赴SH某咨询公司对该笔业务实施调查,一路核查资金流向。调查发现,SH某咨询公司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资金流向核查结果显示,WH市C公司受B公司委托分3次开具“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向SH某咨询公司实际支付资金1955万元,该笔资金经多个账户周转,最终汇入了B公司股东熊某的亲属黄某账户。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分别询问了B公司负责人和股东熊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股东熊某和其他涉案人员承认了虚构咨询业务套取资金、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迫于压力,当检查组询问熊某100万元借款未还之事时,熊某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了股东会议记录,并承认B公司决定给他业务奖励360万元,但由于资金紧张,先支付100万元。为达到不缴税款目的,企业虚构熊某借款活动,将该笔费用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经检查人员缜密调查,B公司及股东熊某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业务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向B公司和熊某个人追缴税款共计3039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934万元、个人所得税73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241万元、土地增值税35万元、契税9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65万元。同时该案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该公司其他违法线索也移交到国家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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