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动产抵押是企业目前盘活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加快资本流通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也是工商部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动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相关申报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对委托代理人要求】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商提示】
动产抵押登记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网上申报以及现场申报两种方式提交,请申请人按需选择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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