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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房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需要我们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产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产还须提交《房产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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