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没有细化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
2、继承法
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物权法
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具体规范却极为简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说适用土地管理法。
二、宅基地继承的处理框架
1、房地分开
在土地共有制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是一定的。但房屋属于私人财产,也就意味着房屋可以继承。土地能否继承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2、地随房走
和城市土地面临70年到期同样的问题,在空间上房地无法分开。在政策上大体奉行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屋可以继承,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变更到子女名下(前提是房屋存在且不能翻盖)。
三、什么情况下宅基地可以被继承?
(1)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为村集体成员的,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加上子女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子女可以有两处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确权予以确权。
(2)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也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但子女继承后自己无法再重新申请宅基地。
四、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情况
(1)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无法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2)非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过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的原因,被继承之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续时间。
五、不能继承的宅基地的房屋怎么办?
1、子女可以将其卖给本村集体里面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
2、除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以外,房子还是可以自住的。
3、等房屋不能再住时,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六、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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