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李某均为大学教授,有两个儿子大郑与小郑,大郑结婚后分家单过,但与父母在同一个城市,小郑一直在国外留学。2011年陈某李走相继去世,兄弟二人从未提及房产继承问题。后大郑把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2015年,小郑回国与哥哥大郑商谈房产继承问题,才得知父亲房产已经过户到哥哥名下。大郑提出父母已去世多年,小郑主张继承房产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房产已经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小郑无权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小郑在父母死亡后,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该套房产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大郑和小郑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郑某夫妇的房产虽然已经过户到哥哥大郑一人名下,但是不能就此简单的认定为哥哥大郑一人的财产,而应认定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析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何时分割,不应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弟弟小郑继承父母的遗产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到哥哥大郑名下,仍旧有权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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